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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贺伟超与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伟超,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23行初7号原告贺伟超,男,汉族,1971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街道办事处。原告贺伟超诉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驳回起诉。根据《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伟超对被告河南省长葛市金桥街道办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海国强审 判 员  朱纪坤助理审判员  范志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卜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