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成俊与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成俊,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51号申请人郭成俊,男,汉族,1972年4月2日生,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石全,该公司经理。郭成俊申请执行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成俊依据生效的(2016)豫07民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郭成俊货款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共计6600元、执行费224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伟农饲料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8849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货款及诉讼费合计156600元,结算执行费2249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民终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