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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凯里市郊供电局与吴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郊供电局,吴国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924号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法定代表人:杨昭鹏,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尧,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宝,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国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苗族,凯里市人,农民,住凯里市(龙场新龙街)。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与被告吴国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凯里市郊供电局承担。审判员  张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