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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海寿与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寿,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2号原告:刘海寿,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段玉立,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静,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255W。法定代表人:康礴,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露平,女,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刘海寿与被告重庆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寿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海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俸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