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蔡春雨、徐同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春雨,徐同兵,丁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春雨,女,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徐同兵,男,1973年1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丁士红,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春雨与被执行人徐同兵、丁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丁士红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士红的银行存款人民1061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