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云阳县千丝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云阳县千丝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295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阳县千丝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平安镇龙塘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729297XD。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云阳县千丝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