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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宗玉、刘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玉,刘辉,刘宗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宗玉,男,1972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辉,男,1984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宗法,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宗法所有的鲁E×××××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燕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