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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210号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炫,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家挺审 判 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