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小娜与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娜,郭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1226号原告:田小娜,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利,男,1981年3月8日出生。原告田小娜与被告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小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利偿还借款8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郭利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郭利多次向我借款共计840万元。2016年6月16日,经过双方对账、结算,郭利为我出具总的借条,约定尚欠借款83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约定如逾期还款,自逾期之日开始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此款至今未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郭利辩称,田小娜所诉属实,同意田小娜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田小娜、郭利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田小娜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分别起诉刘杰、孙立力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刘杰偿还借款2万元,要求孙立力偿还借款20万元。在两案的审理过程中,郭利、田小娜均认可上述两笔借款系刘杰、孙立力向郭利借款,郭利将两笔债权转让给田小娜,由田小娜向刘杰、孙立力主张,用于抵顶郭利向田小娜的部分借款。上述两案于2017年3月经本院调解,由刘杰、孙立力分别偿还田小娜借款2万元、20万元。本案审理中,田小娜同意就上述两笔款项在涉诉借款830万元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田小娜与郭利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郭利应当及时还款。关于借款本金的确定,双方均认可郭利对刘杰、孙立力的债权共计22万元转让给田小娜用于抵顶部分借款,则剩余借款为808万元。故对田小娜要求郭利偿还借款808万元并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田小娜借款808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田小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00元,由田小娜负担1120元,由郭利负担34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寻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