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正勇与闫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勇,闫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勇,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被执行人闫卫东,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勇与被执行人闫卫东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威环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家滩花园***号***室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正勇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威环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