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帝土、李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帝土,李光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帝土,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伟,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上诉人陈帝土因与被上诉人李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陈帝土在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原审法院已依法通知其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陈帝土一直没有预交上诉费,已经超过指定的交纳期限,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帝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文坚审判员 冯宏升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