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冯来庆、冯元庆等与孔伟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来庆,冯元庆,孔伟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3民初703号原告冯来庆,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赵县。原告冯元庆,男,194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代理人冯永非,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孔伟宁,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法定代理人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来庆、冯元庆与被告孔伟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