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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阮经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经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经绍,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宁德市蕉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德市蕉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经绍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经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阮经绍和“鲁智深”(另案处理)预谋盗窃车辆换取生活费,并一同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阮经绍和“鲁智深”在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茶亭下50号对面,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赣G××××ד山城牌”正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6元)盗走。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阮经绍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阮经绍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4年10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公安机关话单说明及通话清单,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蕉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宁区价认定[2016]1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阮经绍供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09)蕉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经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53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经绍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阮经绍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经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之日缴纳)。二、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长权人民陪审员  王如贤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安望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