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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82曹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182号之一被执行人曹某,又名曹某柱,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邳刑二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并未履行;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曹某银行无存款。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曹某无车辆信息。查询不动产机构,被执行人曹某无房产信息。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