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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南鲁堡村东。法定代表人:孙学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凤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渊,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庭莹,河南新基新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4民初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李振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乡西玛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温双双审判员  李书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