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02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蔡建利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蔡建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蔡建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蔡建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蔡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02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建利,女,住山西省永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蔡建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建利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建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区向阳路支行的银行存款1791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