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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沙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法定代表人:骆双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被执行人:王艳,女,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沙县腾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