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朱利明与邵士明、施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明,邵士明,施妹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971号原告:朱利明,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邵士明,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施妹芳,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明诉被告邵士明、施妹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利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士明、施妹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利明撤回对被告邵士明、施妹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利明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