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忠贤与陆世兵、顾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忠贤,陆世兵,顾兵,陆光龙,罗张春,王才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3024号原告丁忠贤,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陆世兵,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顾兵,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陆光龙,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罗张春,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王才付,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丁忠贤与被告陆世兵、顾兵、陆光龙、罗张春、王才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