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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丁忠贤与陆世兵、顾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忠贤,陆世兵,顾兵,陆光龙,罗张春,王才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3024号原告丁忠贤,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陆世兵,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顾兵,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陆光龙,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罗张春,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王才付,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赫章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丁忠贤与被告陆世兵、顾兵、陆光龙、罗张春、王才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