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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徐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47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藕塘村拆迁恢复楼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玉国,总经理。被告:徐建,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徐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建的起诉。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馨附相��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