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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声宇、李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声宇,李容,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67号申请执行人:陈声宇,男,1954年12月21日生,汉族,分宜县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李容,女,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刘波,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赣0902执20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偿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波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袁绍钦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