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丛巧霞与郑艳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巧霞,郑艳娜,丛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芝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丛巧霞,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美国。被执行人:郑艳娜,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丛晓波,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巧霞与被执行人郑艳娜、丛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张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