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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民终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一村民小组,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二村民小组,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终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平,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丽骏,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丽水市小井电站。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负责人:方志平。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诉讼代表人:方丽勇,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诉讼代表人:方中火,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诉讼代表人:方新亮,系该组组长。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邦根、雷王薇,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因与被上诉人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一村民小组、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二村民小组、莲都区大港头镇小井村第三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于2017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上诉人方志平、丽水市小井电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永红审 判 员  程允平代理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