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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与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张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671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住所地安岳县龙桥乡商贸街32号。负责人王洪玲,主任。被告:张良,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与被告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起诉后,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撤回对被告张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桥分社承担��审 判 长  刘光强人民陪审员  杨忠荣人民陪审员  陆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