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雄飞、原告冯巍巍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8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飞,冯巍巍,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金标,臧汉林,黄宗虎,毛巧芸,潘用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47号原告:张雄飞,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冯巍巍,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石。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金标。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宗虎。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冯涛。被告:杨金标,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被告:臧汉林,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黄宗虎,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毛巧芸,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潘用琴,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珙县原告张雄飞、原告冯巍巍与被告四川正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贝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成都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金标、被告臧汉林、被告黄宗虎、被告毛巧芸、被告潘用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张雄飞、原告冯巍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雄飞、原告冯巍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