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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闻其初与张缙、蒋红保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其初,张缙,蒋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其初,男,汉族,1956年1月4日生,住靖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缙,男,汉族,1966年5月1日生,住靖江市。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蒋红,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靖江市。再审申请人闻其初因与被申请人张缙、蒋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民终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闻其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亚平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蒋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