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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钰凤申请认定王钰鑫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钰凤,王钰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特1号申请人:王钰凤,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民馨小区。被申请人:王钰鑫,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东山路。代理人:王承镁(系被申请人王钰鑫的哥哥)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东山路。申请人王钰凤申请认定王钰鑫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钰凤称:被申请人系残疾等级为壹级的精神病人,长年住院治疗,一直由我监护,故申请宣告王钰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承镁称,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自1999年以后病情越来越严重,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姐姐。2017年2月24日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载明:王钰鑫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正在住院治疗。同日,大连金普新区先进街道东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亦出具证明,载明:王钰鑫系残疾等级为壹级的精神病人,长年在大连市金州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直由王钰凤监护。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钰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