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彭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彭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彭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彭山县凤鸣镇建设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20760091-9。法定代表人闵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德林,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黎,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山县公义镇古井村,组织机构代码:70914883-8。法定代表人舒卫东,董事长。本院在执��国网四川彭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彭山县劲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核实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