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9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兴儒与被告张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儒,张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16号原告:郭兴儒,住甘肃省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秦军(系郭兴儒叔父),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维涛(又名张忠平),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郭兴儒与被告张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郭兴儒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兴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兴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