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1439尹思萍与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思萍,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439号原告:尹思萍,女,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卿,无锡市滨湖区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南堤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思萍与被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思萍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尹思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思萍撤回对被告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尹思萍负担。审判员 李正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翎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