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宝宗与郭建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宗,郭建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886号原告:王宝宗,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郭建普,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宝宗与被告郭建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建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宝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换彩钢顶款4300元及房租款5460元,共计97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5年6月给原告换彩钢顶,原告给付被告工程款4300元,完工后,下雨下雪一直漏水,不能住人,后来经与被告协商,被告重新换彩钢顶。按协议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工程款4300元及房租5460元(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共21个月,每月260元)。被告郭建普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被告为原告的房屋换彩钢顶,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300元。完工后,被告为原告所换��钢顶一直漏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甲方王宝宗,乙方郭建普。在2015年6月份乙方给甲方换彩钢顶,甲方给乙方付了肆仟叁佰元现金。后下雨漏下雪漏,协商在2016年4月7号开始重新(换新板),如果违约乙方还甲方付给的肆仟叁佰元现金”。原、被告均在协议书上亲笔签了自己的姓名。协议书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书约定给原告的房屋重新换彩钢顶。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21个月的房租546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协议书后,被告即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原告重新更换彩钢顶,或者返还原告工程款4300元。被告至今未给原告更换彩钢顶,即应按协议约定退还原告工程款4300元。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租房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5460元的诉讼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建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王宝宗工程款4300元整。二、驳回原告王宝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郭建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