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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广秀、乐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秀,乐金华,赖国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广秀,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乐金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赖国连,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一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乐金华、赖国���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广秀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040元、执行费22740元由被执行人乐金华、赖国连承担。但被执行人乐金华、赖国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乐金华、赖国连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20567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火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