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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41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张某,女,53岁,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