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41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张某,女,53岁,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