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宋海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宋海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59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刘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海斌,男,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海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84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