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拉新与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拉新,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拉新。委托代理人张明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村委会,住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法定代表人杨科勤,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汉口,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拉新因与被上诉人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权,被上诉人乾县马连镇南上官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科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第1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陈拉新。审判长 党晓辉审判员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