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日虎、张爱秋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4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日虎,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爱秋,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盛玉文,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新市,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家住福建省古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胜华,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珂,女,1995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志安、方程,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艳华,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金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悦,女,1996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芳、朱秀秀,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伟玲,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宜黄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湖北省利川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南炳,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纪伟,男,1989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光辉,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启顺,浙江国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日虎及辩护人钟兰友、被告人张爱秋及辩护人盛玉文、被告人余新市及辩护人张胜华、被告人梁珂、被告人李艳华及辩护人金钢、被告人张悦及辩护人张晓芳、被告人周伟玲、被告人张建、被告人王南炳、被告人张纪伟、被告人赵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王志安、周启顺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以来,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系夫妻关系)在义乌市苏溪镇长府村3号18幢一楼开设雅婷纯美生活馆美容店,后与被告人余新市约定被告人余新市占百分之二十股份,被告人阮日虎和张爱秋占百分之八十股份。被告人阮日虎、余新市、张建、赵光辉、张纪伟、王南炳等人为导购,并约定导购的工资为客户总消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被告人梁珂、周伟玲、李艳华为美容师,并约定美容师的工资为2500元至3000元底薪加上一定的客户总消费提成。被告人张悦为店长,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上所有客人消费总额的3%的提成。被告人张爱秋为经理。期间,被告人阮日虎、余新市、张建、赵光辉、张纪伟、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从苏某镇长府夜市寻找目标,拉客户到美容店内进行体验活动。在进行体验活动过程中,被告人梁珂、周伟玲、李艳华等美容师先对被害人进行清洗脸部,在被害人的脸上涂抹药膏,后使用仪器使被害人的脸上产生黑色物质,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产品,该黑色物质很可能会再次吸附回去,欺骗被害人交纳第一笔98元至398元不等费用。后又以脸上的痣、斑可以免费祛除为由,让被害人接受服务,由被告人张悦、张爱秋上前对被害人进行服务,并使用点痣机使被害人脸上产生黑色斑点以及凹凸不平的现象,后又告知如果不用其店内的药水清洗可能会毁容,让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欺骗被害人接受服务。在客人再次拒绝接受服务后,被告人张悦、张爱秋便使用“瘦身膏”药物涂抹被害人的面部,使得被害人感觉到红某和痛感,欺骗被害人交钱消费。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自2016年11月11日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227元。被告人赵光辉自2016年11月13日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8272元。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4422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张建等人以免费赠送免费护理为由,将被害人曾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美容师使用仪器使得曾某脸部变色,后告知其必须要交纳206元钱才能清洗掉。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使用仪器使得曾某的脸部变黑,并骗其如果不清洗很可能会毁容,如需要清洗必须要交纳2300元钱。被害人曾某在该过程中被骗250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曾某2506元并取得谅解。2、2016年11月12日晚,导购以免费赠送免费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张某1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被告人李艳华对其进行服务,以祛斑为由,让张某1交纳309元费用。后又由被告人张爱秋为其服务,使用仪器和药膏将张某1的脸部变黑、变红某,并告知被害人张某1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对脸上的黑色素和红色肿痛位置进行清洗,很可能会毁容,使张某1先后分两次支付了1240元和1900元。被害人张某1在该服务过程中被骗3449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13449元并取得谅解。3、2016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纪伟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陈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李艳华使用排毒膏和仪器将被害人陈某的脸部变黑,并欺骗被害人陈某要交钱才能清洗,被害人陈某交纳了310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使用药膏使得被害人陈某脸部变痛和红某,称需要交钱才能清洗掉,并骗其称如不清洗可能会不能恢复,后被害人陈某分两次又交纳了927元和928元,被害人陈某在这个过程中共被骗2165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陈某2165元并取得谅解。4、2016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张纪伟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刘某1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美容师先欺骗被害人刘某1交纳206元,后店内的其他人员又以免费使用祛痘印为由,使用仪器将被害人刘某1的脸上弄出黑色物质和红色肿痛,并告知需要交纳钱使用药水清洗,骗其如果不清洗可能以后会永久性产生红色血丝,被害人刘某1又先后两次交纳2370元和6800元。被害人刘某1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9376元。事后,被害人刘某1到店内要回7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刘某12376元并取得谅解。5、2016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赵光辉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孙某1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被告人李艳华进行服务,使用仪器和药水将孙某1的脸部变黑,并骗其如果不清洗以后黑色物质将永久性存在为由,让被害人孙某1交纳300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使用仪器祛痘为由,将被害人孙某1的脸部变得红某和产生黑色物质,骗其需要使用其店内的药水清洗,被害人孙某1又先后两次交纳2300元和400元。孙某1在该服务过程中被骗3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孙某13000元并取得谅解。6、2016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赵光辉、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孙某2和张某2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被告人周伟玲、李艳华分别对孙某2和张某2进行服务,分别让孙某2和张某2交纳110元和412元。后被告人张悦又以免费祛除脸上的痣为由,将被害人张某2的脸部变得红某,并骗其需要使用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被害人张某2又先后两次交纳2370元和4900元。被害人张某2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7792元,被害人孙某2在该服务过程中被骗1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27792元并取得谅解。7、2016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张建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黄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被告人周伟玲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服务,骗黄某交纳200元钱进行清洗。11月18日,被害人黄某再次来到该店内,被告人张悦对其进行服务,使用仪器和药水使得被害人黄某的脸部变黑,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店内的药水清洗,脸上会永久性的去除不掉该黑色物质,后被害人黄某交纳1100元。被害人黄某在该服务过程中被骗13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1300元并取得谅解。8、2016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钟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由被告人梁珂以清除黑色素为由,让被害人钟某交纳206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测试皮肤为由,将被害人钟某的脸部变得红某,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其脸部将会更加严重,被害人钟某又先后两次交纳1860元和825元。11月24日19时许,钟某再次来到该店内服务,被告人周伟玲以其脸上青春痘比较多,需要去除为由,欺骗被害人钟某消费206元钱。被害人钟某在11月27日被骗400元,11月30日又被骗309元和1200元。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被害人钟某共被骗5006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钟某5006元并取得谅解。9、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建、余新市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李某1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后由被告人李艳华进行服务,使用仪器将被害人李某1的皮肤变黑,又以清除黑色素为由,让被害人李某1交纳206元钱。后被告人张悦又以免费使用仪器祛除脸上的痣为由,使用仪器将被害人李某1的脸部产生黑色小点和变得红色肿痛,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脸部将会更严重,欺骗被害人李某1交纳3500元。被害人李某1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3706元。10、2016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王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美容师以清除黑色素和痘痘为由,欺骗王某交纳200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使用仪器祛除脸上的痣为由,将被害人王某的脸部产生一点点的小黑点,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脸部将会烂掉,在被害人王某拒绝其服务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使用燃脂膏擦在被害人王某脸上,后被害人王某交纳500元钱清洗脸上的黑点和红某。现已发还被害人王某700元并取得谅解。11、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李某2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梁珂以修复毛孔为由,让被害人李某2交纳400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使用仪器祛除青春痘为由,将被害人李某2的脸部变黑,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脸部将会更严重,被害人李某2再次交纳2300元。被害人李某2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27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22700元并取得谅解。12、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赵光辉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韦某骗至苏溪镇长府村3幢18号一楼的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李艳华使用仪器将韦某的脸部变得颜色不一样,并告知其需要清洗需交纳200元钱。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使用仪器为由,将被害人韦某的脸部变得发黑和红某,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脸部会长更多的痘痘,骗被害人韦某交纳927元。被害人韦某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1127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韦某1127元并取得谅解。13、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张纪伟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刘某2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李艳华使用仪器和药膏将被害人刘某2的脸部变黑,并以清除该黑色物质为由,让被害人刘某2交纳300元。后被告人张爱秋又以免费赠送点斑为由,使用燃脂膏将被害人刘某2的脸部变红,并骗其系皮肤不好,需要用药水清洗,后被害人刘某2又交纳1500元。被害人刘某2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18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1800元并取得谅解。14、2016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阮日虎、王南炳等人以免费做皮肤测试为由,将被害人李某3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后周伟玲使用仪器和药膏擦在被害人李某3脸上,使其脸部产生黑色物质,后以清除该黑色物质为由,让被害人李某3交纳100元和200元钱清洗。后又以办理会员卡换取免费服务为由,让被害人李某3交纳200元钱。被害人李某3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5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3500元并取得谅解。15、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南炳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向某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杨某使用仪器和药膏将被害人向某脸部变黑,并以清除脸上黑色物质为由,让被害人向某交纳200元钱。后被告人张悦又以使用仪器去痣为由,使用仪器将被害人向某的脸部变黑,并告知其如果不使用其店内的药水进行清洗脸部将可能毁容,被害人向某又先后两次交纳2300元和2300元。被害人向某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48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向某4800元并取得谅解。16、2016年12月1日晚,被告人赵光辉等人以免费赠送护理为由,将被害人周某1骗至雅婷纯美生活馆。被告人李艳华使用仪器和药水将被害人周某1的脸部变黑,以清脸上黑色物质为由,让被害人周某1交纳300元钱。后被告人周伟玲又以免费祛除脸上的痣为由,将被害人周某1的脸部变得红某,后又让被害人周某1交纳900元钱进行清洗。被害人周某1在该服务过程中共被骗1200元。现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6元扣押在义乌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曾某、张某1、刘某1、张某2、孙某1、黄某、钟某、王某、韦某、刘某2、李某3、向某、周某1、李某2、姚某、孙某2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明细对账单,存款分户明细账,银行交易清单,微信支付记录,银行卡明细,客户档案,银行对账单,汇款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会员卡,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李艳华、张悦、周伟玲、张建、王南炳、张纪伟、赵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通过家属退出违法所得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钟兰友、盛玉文、张胜华、王志安、张晓芳提出被告人阮日虎、张爱秋、余新市、梁珂、张悦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已退赃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辩护人周启顺提出被告人赵光辉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日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爱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新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梁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李艳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周伟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张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王南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被告人张纪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一、被告人赵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十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706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00元返还给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1200元返还给被害人周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