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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917号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开发区双辰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清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松,男,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现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生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伦特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涂睿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