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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飞宇与被告姜伟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宇,姜伟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770号原告:张飞宇,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姜伟群,男,自然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张飞宇与被告姜伟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飞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飞宇负担。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