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飞宇与被告姜伟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宇,姜伟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770号原告:张飞宇,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姜伟群,男,自然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张飞宇与被告姜伟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飞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张飞宇负担。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