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凤学与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学,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239号原告:杨凤学,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国斌,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副297号。法定代表人:赵明远。被告: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杨宇。原告杨凤学与被告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杨凤学诉称,2016年3月8日原告杨凤学与被告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杨凤学负责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空调通风设备的安装,约定通风管道暂定为1500㎡,单价为50元/㎡,具体以现场实测为准。空调的安装费另行计算,最终统一结算。在安装过程中,确定风管实际施工面积为1745㎡,空调安装及其相关费用为46000元,经与赵某、张某共同协商,最终少给付16000元,按照30000元计算。原告杨凤学按照协议约定安装完毕,二被告未支付人工费,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凤学人工费388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尔滨市安宇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未给付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哈尔滨暖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地点为平房区星海路15号,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人民法院,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淑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