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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6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792号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御景园88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中路79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味福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承训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