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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成果、王恒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果,王恒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果,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王恒凯,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82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传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