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重庆郎福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重庆郎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83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01号联合国际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1923318B。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婧,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堰二村4号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402120829。被告:重庆郎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福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70393P。法定代表人: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郎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邓 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