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陈洪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陈洪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6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大陈大道,法定代表人陈飞。诉讼代表人陈飞,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陈洪钱,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洪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陈飞、被告人陈洪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期间,李某(另案处理)到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即被告人陈洪钱因缺少进项发票,在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与无锡天力泽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6%的价格让李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编号:19151397-19151400、32902311-32902315、32902353),价税合计1087320元,税额157986.7元,并通过认证并抵扣。后被义乌市国税局查获。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洪钱向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7年4月12日,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已补交税款183015.88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洪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2、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立案决定书及拘留证,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执法暂扣款票据,营业执照,税收缴款书,到案经过,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洪钱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洪钱作为单位的的实际负责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洪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洪钱某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洪钱已经补交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华星制衣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洪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