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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姜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350号起诉人姜伟,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本院收到姜伟的民事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鲍守杰支付租赁费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十年的租赁费5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经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高空作业吊篮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项规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分歧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或施工地点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注明施工地点为隆尧,合同签订地为空白。因此,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为隆尧人民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姜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闫书聘审判员  周金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