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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波与淮安市水利局、淮安市古黄河水利枢纽控制工程管理处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波,淮安市水利局,淮安市古黄河水利枢纽控制工程管理处,淮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淮安市淮安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水利服务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波,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水利局,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尤其中,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古黄河水利枢纽控制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和平大道涟水与茭陵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孙海波,该管理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9号。法定代表人:尤其中,该办公室主任。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洪生,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72号。法定代表人:胡华德,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西长街72号。法定代表人:胡华德,该办公室主任。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文,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法定代表人:刘从维,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银,淮安市淮安区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水利服务站,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金群,该服务站站长。上诉人曹波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水利局、淮安市古黄河水利枢纽控制工程管理处、淮安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淮安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人民政府、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水利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相关单位作出关闸放水的行为,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曹波以其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均未对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提出抗辩,故本案可以作为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审理。曹波与案外人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谷尹村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所涉土地是否适于经营养殖等,涉及该协议书的效力,故本案应追加案外人淮安市淮安区宋集乡谷尹村村委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东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兆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呼嫄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