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丹与段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段福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62号原告张丹,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段福其,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丹与被告段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对被告段福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