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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丹与段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丹,段福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62号原告张丹,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段福其,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张丹与被告段福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丹撤回对被告段福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丹负担。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