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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林莉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3325号起诉人:林莉莉,女,199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林莉莉诉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林莉莉请求确认其享有本村村民待遇,由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其100%土地股权和10.45平方米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林莉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为此,对起诉人林莉莉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林莉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杨诗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