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建义与赵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义,赵海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168号原告:马建义,男,195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赵海新,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马建义诉被告赵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马建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建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建义、负担。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