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与颜再旺、陈秀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颜再旺,陈秀芬,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637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法定代表人:钟灿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思,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系原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晴川,男,汉族,1975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颜再旺,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秀芬,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建龙花苑B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750029-7。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下简称泉州银行江南支行)与被告颜再旺、陈秀芬、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凯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银行江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思,被告颜再旺、陈秀芬、凯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泉州银行江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再旺、陈秀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684.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为1236.47元,按合同约定以实际还款日计算);2.判令颜再旺在未能偿还债务时,泉州银行江南支行有权以法律规定,取得颜再旺提供抵押的东风牌小型轿车(闽C×××××)的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部抵押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凯利公司对颜再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颜再旺以向凯利公司购买一辆东风牌小型货车(闽C×××××)资金不足为由,与陈秀芬共同向泉州银行江南支行申请贷款。经审查认可,泉州银行江南支行与颜再旺、陈秀芬、凯利公司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HT9350501009SJA160400001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颜再旺向泉州银行江南支行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6%,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贷款,每期还款日期为每月8日,颜再旺以所购买的汽车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泉州银行江南支行。陈秀芬作为颜再旺的配偶向泉州银行江南支行提交了贷款确认函,明确其自愿为颜再旺向泉州银行江南支行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金额9万元承担共同借款的责任。凯利公司为颜再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泉州银行江南支行依约支付贷款,而颜再旺自2016年12月8日起未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义务。经泉州银行江南支行多次催收,截至2017年3月10日尚欠本金6068⒋55元及利息、罚息1236.47元,陈秀芬也未承担还款责任,凯利公司亦没有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颜再旺、陈秀芬、凯利公司未作答辩。颜再旺、陈秀芬、凯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对泉州银行江南支行主张的事实的抗辩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泉州银行江南支行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泉州银行江南支行与颜再旺、陈秀芬、凯利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350501009SJA160400001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泉州银行江南支行按约发放贷款,颜再旺在借款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泉州银行江南支行要求颜再旺提前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颜再旺以其所购买的闽C×××××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设定抵押,与泉州银行江南支行签订抵押条款,并就抵押车辆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条款合法有效,泉州银行江南支行请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凯利公司自愿为颜再旺的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与泉州银行江南支行签订的担保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泉州银行江南支行均有权先要求凯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泉州银行江南支行要求凯利公司对颜再旺的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陈秀芬自愿与其夫颜再旺作为共同借款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现泉州银行江南支行要求陈秀芬与颜再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颜再旺、陈秀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借款本金60684.5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罚息共计1236.47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就上述债权对颜再旺提供的抵押物即闽C×××××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三、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颜再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再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8元,减半收取为674元,由颜再旺、陈秀芬、泉州市凯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 鸿速录员 康青霞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六)交通运输工具;……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