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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亚琴、张红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琴,张红红,王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财保14号申请人:张亚琴,女,申请人:张红红,女,被申请人:王曦,男,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张亚琴、张红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王曦名下肇事车辆陕D×××号比亚迪牌小轿车。担保人惠彪愿意以其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曦名下肇事车辆陕D××××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二、冻结担保人惠彪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冬梅 更多数据: